[刘宗迪]飞龙在天(二)  日期 2006-12-20 16:01:00

飞龙在天(二)

作者:刘宗迪  转引自“刘宗迪专栏”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6718518&Key=117602498&BlogID=279938

龙作为华夏先民信仰和崇祀的神物,作为天子权威的象征,其形象被描绘于古代华夏的王者之旗上。《诗·周颂·载见》说:“载见辟王,曰求厥章。龙阳阳,和铃央央。”《鲁颂·宫》说:“周公之孙,庄公之子,龙承祀,六辔耳耳。”从《商颂·玄鸟》说:“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龙十乘,大是承。”前两诗为周人祭祖之颂歌,《玄鸟》则为宋人祭祖之颂歌,周人和宋人祭祖时高举龙旗,足见龙旗为其民族及其王者权力的象征。龙旗即绣有龙纹的旗帜,《周礼·春官宗伯·司常》所谓“交龙为”是也,《礼记·乐记》也说:“龙旗九旒,天子之旌也。”可见龙旗是天子之旗。天子之旗称为龙旗,天子之服则称为龙衮,《礼记·礼器》云:“天子龙衮。”龙衮是织有龙纹的祭服,《礼记·玉藻》称:“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龙卷”亦即“龙衮”,郑玄注:“画龙于衣,字或作衮。”直到清代,天子之旗仍绘龙章而称龙旗,天子之服亦绣龙纹而称龙袍。这飘扬于王者龙旗、盘桓于王者龙衣之上的龙,作为天子权力的象征,自然就是作为图腾象征的龙。
但先秦旗章上的龙并非如后世龙旗、龙袍上张牙舞爪的蜿蜒巨龙,而是天上焕若连珠的龙星。《礼记·郊特牲》述王者郊祀祭天的仪仗,称“十有二旒,龙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这龙旗上象征天道且与日月同辉的“龙章”,自然只能是天上的龙。古人把沿黄道的周天星象划分为二十八个星座,是为二十八宿,用为天文观测的参照系统,二十八宿又按东、西、南、北四方,划分为四组,即所谓“四象”:东方苍龙、南方朱鸟、西方白虎、北方玄武,《郊特牲》中的龙与日、月并举,这龙只能是星空的龙,即包括角、亢、氐、房、心、尾、箕七宿的东方苍龙。
王者之旗上的龙为龙星,在其他先秦文献中也有明证:
《仪礼·觐礼》说:“天子乘龙,载大,象日、月、升龙、降龙。”也把龙与日、月并举,当然只能是龙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龙不止一条,而是两条,即升龙和降龙。上古时代,苍龙星象在春天黄昏从东方升起,在秋天黄昏向西方降落,龙星升降恰与春去秋来相吻合,故古人分别用升龙和降龙作为春、秋二时的象征,这龙旗上的升龙就是象征春天的初升之龙星,降龙则象征秋天的下降之龙星,二龙对峙,日月同辉,这实际上就是历代造像中“二龙戏珠”图案的雏形。前引《周礼·春官宗伯·司常》云:“交龙为旗”,“交龙”当是升龙和降龙二龙相交,这一格局立刻就会让我们联想到汉代画像石和帛画中屡见不鲜的伏羲、女娲人首龙身“交尾图”,这是后话,此处暂且按下不表。
《周礼·考工记》详述王者所乘之车的结构,“轸之方也,以象地也。盖之圜也,以象天也。轮辐三十,以象日月也。盖弓二十有八,以象星也。龙旗九,以象大火也。鸟七,以象鹑火也。熊旗六,以象伐也。龟蛇四,以象营室也。弧旌枉矢,以象弧也。”车的各个部位皆象征天数,而高高飘扬于其上的龙旗“以象大火”,大火即苍龙七宿之心宿,更足以表明旗上之龙即龙星。由于大火为龙体之一,大火纪时和龙星纪时又蝉联相继,因此,古人谈及时令,往往把龙和大火混称,不加区分。《易纬通卦验》卷下云:“立夏,……龙升天。”郑玄注:“龙,心星也。”可见,古人对于龙与大火并不硬作区分。
《礼记·曲礼》谓天子出行载四旗,四旗各居四方,“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朱鸟、玄武、青龙、白虎,即天文之四象,中央的“招摇”(牧夫座)亦为星名,郑玄注云:“招摇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招摇为靠近北斗星斗柄的一颗星,随北斗之运而旋转,不同季节指向不同的方位,古人观察招摇星所指的星象和方位就能判断季节和时辰,《曲礼》五旗,招摇之旗居中央,四象之旗拱卫四方,正构成了上古天文学宇宙观的象征。这里的青龙之旗,作为四象之一,尤可为龙旗上所绘之龙为东方苍龙星象之明证。
总之,王者所载的龙旗,龙旗所绘的龙,就是华夏先民作为其族群和权力标志的龙,也必定就是华夏苗裔世代敬奉的龙的原型,此龙远非后人心目中活灵活现、张牙舞爪的神兽巨龙,而是夜空中的皎皎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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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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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两项核心性举措之一,另一项更长远的举措就是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该项国际公约,对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简称“国家名录”),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同时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民间知识、手工技艺等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必要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也作出了基本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口传身授、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社会实践;传统手工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联合国和我国政府及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取态,为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的崛起提供了契机,也直接导引了相关人文学科的活跃。国办《通知》和《暂行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在当下国际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其各个环节中,我所长期开展的相关学术活动,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具体实践而言,都更加突显出学术机构和学者所担承的社会责任和重要角色。

    从《公约》到《暂行办法》的相关定义中,我们不难见出“口头传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学术实践和信息化建设也就有着不言而喻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在神州博客开设“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研究”专栏,以期推动口头传统的研究和教学。

  欢迎各位光临!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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