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晓辉]内容与形式:再读汤普森和普罗普(二)  日期 2007-4-20 14:25:00

      二、关于汤普森的“母题”概念

      好了,还是言归正传。先说“美国民俗学之父” 斯蒂?汤普森(Stith Thompson,1885-1976)。在《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之一》中,吕微首先断言,汤普森的母题决不是叙事的“最小单位”,因为母题与内容切分毫无干系,而是属于纯粹形式的概念。这一结论无疑是十分新颖的,是他通过训练有素的哲学眼光“看到”和提炼出来的一个十分值得我们思考和重视的结论。如果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丹?本—阿莫斯教授在《民俗学中的母题概念》 这篇重要的文章中把汤普森的“母题”概念(当然不仅是他的,详见下文)总结为“重复律”是对这个概念的一次重要的认识提升,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吕微将母题概念归结为“纯粹形式的概念”又是对汤普森的“母题”概念和丹?本—阿莫斯的总结的再次升华。
      但是,从我见到的汤普森对“母题”这个概念的论述和使用情况 来看,他本人的界定和认识有含混不清的地方。这一点,吕微和我有共同的认识。例如,汤普森在为利奇编的《民俗、神话和传说标准词典》所写的“母题”词条里认为:“在民俗中,这个术语通常指一条民俗能够被分解成的任何一个部分”(In folklore the term used to designate any one of the parts into which an item of folklore can be analyzed.)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汤普森看来,无论我们怎样划分,母题都是叙事或民俗中包含着的东西。他指出,母题最适合研究民间叙事,如民间故事、传说、歌谣和神话;虽然母题可以指进入某个传统故事的任何一个成分,但并非任何一个成分都能够成为母题。也就是说,为了成为传统的一个真正组成部分,该成分还必须有某种让人记住和重复的东西。他举例说,一个普通的母亲不是一个母题,但一个残忍的母亲就能够成为一个母题,因为她至少被认为是不同寻常的。普通的生活过程也不是母题,说“约翰穿上衣服进城了”并不能给出一个独特的值得记住的母题;但如果说主人公戴着隐形帽,坐着魔毯来到太阳以东和月亮以西的地方,就至少包含了四个母题——帽子、魔毯、神奇的空中之旅和神奇之地。每个母题的存在都仰赖于历代故事讲述人从中获得了满足。在世界范围内研究母题比研究故事类型更有用,因为故事类型常常限制在更狭窄的地理范围内,并且常常要假定历史联系,而母题的比较研究并不做这样的假定。 这样的实例仍然可以“明见地”显示出,母题在汤普森看来是本来已经蕴涵在叙事内容里的东西。
      后来,汤普森在6卷本的《民间文学母题索引》(1955-1958年)的“导言”中,又明确地指出,他常常是在非常松散的意义上使用“母题”这个概念的,而且母题是由“叙事结构中的任何成分构成的”。(When the term motif is employed, it is always in a very loose sense, and is made to include any of the elements of narrative structure.)  汤普森之所以会这样把“母题”的定义放宽,大概是因为他深明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小,它的外延就越大的道理——因为他编母题索引的目的就是“把构成传统叙事文学的成分都编排在一个单一的逻辑分类之中”(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study, then, has been to arrange in a single logical classification the elements which make up traditional narrative literature.第11页)他认为,安蒂?阿尔奈(1867-1925年)的《童话类型索引》(Verzeichnis der M?rchentypen, 1910)取材范围仅限于欧洲,而出了欧洲就用处不大了。为了纠正这种偏失,汤普森排除了根据哲学和心理学的取舍标准,而采取了实用原则,“根据这种实用原则,我做了这个能够囊括各种母题的索引”(Acting upon this principle of practical usefulness, I have also made the index very inclusive of various kinds of motifs. 第10—11页)。汤普森自己把这个索引和分类比作一个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所有的历史著作,无论其性质以及好坏,也无论其作者是谁,写的是罗马史还是法国史,都被放在了一起。图书馆的编目员不关心这些著作的优劣,他也不会按照文学批评的原则来编排这些书籍。同样,汤普森认为他自己对叙事母题的有序排列也是最好用简单易行的办法把涉及同一个主题的所有的东西放在一起(The orderly listing of narrative motifs is likewise best accomplished by the simple and usually easy method of placing together all which deal with the same subject. 第10页)。汤普森说:“我希望本索引的主要用途将是对各种故事集和传说集里的母题进行编目。如果所有的故事、神话、歌谣和传说都按照同一个系统逐渐得到编目,那么,我们将取得重大的进步来促成人们有可能进行比现在更完整的比较研究。”(第24页);应该说,汤普森将前人研究和收集的各种资料以及各种叙事体裁都尽量纳入自己的母题分类的动机(他说:“我的希望是本索引的母题名单有如此的广度,以至绝大多数条目将被发现已经进入其中并且有了编号”,见第24页)和做法,尽管在逻辑标准上有可以被指责的不一致之处,但他艰苦卓绝的工作本身永远值得我们后人的尊敬和感佩,而且他的这个索引的确也为国际民间文学或民俗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工具书,可以为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查找相同的民间叙事“母题”起到按图索骥的作用(这一点,后来的学者,如邓迪斯、丹?本—阿莫斯、刘魁立等先生都曾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1977年出版的《民间故事》(The Folktale)一书中,汤普森又说:“一个母题是一个故事中最小的、能够持续在传统中的成分”。这里,汤普森对这个概念的界定除了要求它在传统中持续之外,又增加了一个量化的要求——“最小”的成分。而且,汤普森认为,“一个类型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传统故事,可以把它作为完整的叙事作品来讲述,其意义不依赖于其他任何故事。……组成它的可以仅仅是一个母题,也可以是多个母题”。 同样,我们在此仍然可以看出,在汤普森看来,“母题”无论如何都是故事的直接构成成分。这一点,大概构成了汤普森对“母题”的相关论述中“唯一”前后一致的内容。
      但是,我们现在要问的是:汤普森的“母题”究竟是什么?或者它是否就是“读书百遍,其义自现”的东西?汤普森说:“一般来说,我已经使用了任何叙事,无论是通俗的还是文献的,只要它能够构成一个足够强大的传统以引起它的多次重复”(In general, I have used any narrative, whether poplar or literary, so long as it has formed a strong enough tradition to cause its frequent repetition. 第11页)。从我们上面引述的文字里,至少可以看出,汤普森自己理解的“母题”概念,有这么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汤普森在不同的地方对“母题”概念的表述不太一样,他没有给这个概念下一个始终一贯的定义。或许他编“大全式”索引的初衷和目的已经决定了他无法做到这一点;二、汤普森本人的这种含糊或许给他本人的工作带来了便利,却为我们理解他的“母题”概念带来了困难,与此同时,也为我们后人的理解(在本文中就至少包括了丹?本—阿莫斯、吕微和我的理解)预设了更大的自由解释的意义空间。三、这就决定了,如果我们分开看汤普森在不同地方说的话或写下的文字,可能会得到某些意思,而如果我们把他的这些话或文字综合起来看,很可能会得出另外的意思。但即使这些意思不同,我们也似乎并不能说哪一个意思(对于汤普森的“本义”来说)是“合法的”、哪一个意思是“非法的”。四、从上述汤普森的话里,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他本人认为,母题是叙事的直接构成成分,无论这些成分是什么,它们都直接蕴涵在叙事之中。换言之,汤普森虽然没有明确把“重复”作为一个“定律或规律”提出来作为判定母题的标准,但实际上,他的上述话语里已经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即不是生活里的任何东西都能够成为“母题”(在我看来,这首先因为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东西都能够进入叙事或者值得讲述),而同样,也不是任何构成叙事的成分都是“母题”,虽然他给“母题”下的“定义”里一再用了“任何”(any)这个字眼。这就意味着,如果只给我们一个叙事文本,我们无法判定哪个是母题哪个不是母题。汤普森强调的“重复”主要指“母题”在传统里的生命力,换言之,“母题”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不但自我显现出来(暴露身份?),而且直接就构成了某个叙事传统本身。因而,“母题”虽然是叙事中“固有”的东西,但如果它不重复,汤普森认为,我们也无以判定它是否“母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丹?本—阿莫斯认为,汤普森不是把母题看作最小的叙述单位(元),而是看作有能力成为叙事成分的最小的传统单位(元)。该成分不是被捆绑在它出现的某个特定的故事里,而是在被确认为母题之前,必须出现在一系列的故事里。丹?本—阿莫斯指出,“长度”(“最小”)这个数量标准不足以使汤普森来描述“母题”,所以,汤普森又增加了一个质的要求,即“只有在至少一个文化或者更好地是在许多文化的传统中反复出现的某个主题才能成为历史地理研究的一部分”(Only with recurrence in the tradition of at least a single culture but preferably many cultures could a theme become part of a historical-geographical study.见Dan Ben-Amos,第26页)这里,我们暂时不谈丹?本—阿莫斯暗示出来的汤普森的索引工作与历史地理学派的关系问题,丹?本—阿莫斯在谈到汤普森的“母题”概念以及维谢洛夫斯基(Veselovskij)关于“母题”与“主题”(theme)的关系的观点时,的确说“恰恰是母题在各种文学语境里的重复出现构成了它的重要意义和功能”(The very occurrence of the motif in variable literary contexts constitutes its significance and function. 第29页),但丹?本—阿莫斯在指出了汤普森的“母题”概念的“重复”特征之后,主要是在谈到“母题”与“观念”(idea)的关系时才说起“重复在母题与观念的关系中成为一个重要的特征”(第29页)。而且,汤普森本人和丹?本—阿莫斯似乎并不认为汤普森的“母题”概念与“主题”或内容无关。五、吕微判定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纯粹的形式原则所依据的是“重复律”——我承认,如果单纯依据的是重复率来确定是否“母题”,这当然是和内容无涉的纯粹形式法则。但问题是,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是否仅仅依据的是这个“重复律”。我们姑且不说邓迪斯在《母题索引与故事类型索引:一个批评》一文中指出的汤普森所遗漏和故意删除的那些母题 ,单说我们在许多民间故事和童话里一开始最常见的“从前或者很久以前”,就是一个在不同民族或文化里反复出现的成分(这是吕微自己向我提出的一个例子),例如,在英语里叫“lang lang ago”,在德语里叫“ehemals”,但这并没有成为汤普森意义上的“母题”。当然,汤普森自己也说,“一个普通的母亲不是一个母题,但一个残忍的母亲就能够成为一个母题,因为她至少被认为是不同寻常的。”在这个意义上,吕微也曾认为,汤普森的“母题”是一种程度较轻的“抽象”的结果。他说,“在《神话何为》中,我把汤普森的母题理解为对故事内容的直接表述或抽象程度不高的内容表述;而把普罗普的功能理解为对故事内容的高度抽象。现在我的理解是,母题看似是内容的直接表述,其实与内容无关;而功能看似与内容保持了抽象的距离,实则直接贴近内容。”具体地说,

      汤普森同样主观地设定了一个关于“形式”的条件,即“重复现象”这一主观条件,也就是“重复律”,于是经验就按照“重复律”的形式条件而不是普罗普的“类型律”的形式条件显现其自身。“重复律”的母题和“类型律”的功能都是客观经验内容显现的主观形式条件,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汤普森的母题不是像普罗普那样所设定的客位的主观形式,而是他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汤普森的母题具有描述的客观性而不是设定的客观性。
于是,我们就得到了两种主观性,一是主位的主观性,以汤普森的母题为代表;一是客位的主观性,以普罗普的功能为代表,两种主观性都有各自应用的客观价值。由于汤普森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性是一种以主位的主体间的一致同意和约定,即“大家都可以重复使用这些母题”为前提条件的,因此,我们称这种主位的主体间的客观性为“主体间性”,而不是普罗普的客位的主体性的客观性,即我们一般所说的主观范畴为客观事物立法的客观性。正是以此,我们将会看到,传统的、经典的民间文学的母题研究在后现代学术中焕发青春的可能性。(《母题:他者的言说方式——〈神话何为〉的自我批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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