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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l Tradition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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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内容与形式:再读汤普森和普罗普(五) 日期 2007-4-20 14:33:00
普罗普在此所说的“组合”即英文的composition。贾放把这个词译为“组合”,而朝戈金在翻译口头程式理论中的这个术语时曾经把它译为创作或创编,指口头的、利用传统叙述单元即兴创编或者现场创作。 但普罗普这里的“composition”与口头程式理论中的“composition”有相同也有不同。普罗普明确地说:“我将故事本身讲述时的功能顺序称为组合”,而且“对我来说确定民众以怎样的顺序来排列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原来,顺序永远是一个:这于民间文艺学家来说是个极其重要的发现。”如果说口头程式理论注意到所谓的民众在利用传统的素材和“单元”进行创作时有自由也有不自由(受“程式”的制约),那么,普罗普在此并没有否认这样的自由或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也是考虑和尊重“民众”的选择权的,因而,在这方面,他和口头程式理论家甚至汤普森的发现立场并无本质差别,或者用吕微的话说,普罗普并非“设定的客观性”或者“客位的主体性的客观性,即我们一般所说的主观范畴为客观事物立法的客观性”。不同的是,口头程式理论家和汤普森观察的资料不限于一种体裁而是跨文化和跨地区的,而普罗普考察的材料则是单一文化、单一地区和单一体裁的,而且,由于他们对“composition”的界定不一样,即口头程式理论家和汤普森试图观察的是叙事中的成分,因而他们发现的是许多成分,而普罗普在非常有限定的资料范围内寻找的是功能的序列,结果他发现只有这样一个序列。现在,我们必须马上补充普罗普对“功能”的定义。在《神奇故事形态学》中,普罗普说:“功能必须看成是人物的某种行动,确定这种行动应当考虑它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故事的行动过程所具有的意义。” 后来,在《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一文中,他又明确地指出:“功能指的是从其对行动的意义的角度确定的角色行为。比如,如果主人公骑着自己的马一下跳到了公主的窗口,我们看到的不是骑马跳跃的功能(不考虑整体行动这样的定义也是对的),而是完成与求婚有关的难题的功能。同理,如果是主人公骑鹰飞到了公主所在的国度,我们看到的不是骑鸟飞行的功能,而是渡载到寻求之物所在地方的功能。如此说来,‘功能’一词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术语,它在本书中只能在它的这个涵义上理解,而不能解为它意。”正因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和所有意义上的角色行为都是功能,而是只有“从其对行动的意义的角度确定的角色行为”才是“功能”,因此,普罗普不仅强调列维—斯特劳斯“抛开材料将这些功能逻辑化的建议是不可取的”,而且认为列维—斯特劳斯这样做就“取消了产生于时间的功能”,“因为功能(行为、行动、动作)如同它在书中被确定的那样,是在时间中完成的,不可能将它从时间中取消”。换言之,普罗普认为“功能”不能离开叙事的时间,“功能”的序列只能在单一的叙事时间里展开,而普罗普大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说神奇故事的功能顺序只有一个。这是他从俄罗斯神奇故事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普罗普说:“方法是可以广泛应用的,结论则严格受民间叙事创作的样式的限制,它们是在对这一创作的研究中得出的。”因此,在普罗普看来,他的方法能够推广,而他的研究结论(比如功能的序列)则不能推而广之 ,因为研究其他民间叙事体裁甚至其他民族的童话故事所得出的结论会是不同的,他举例说,连环故事或程式故事的程式类型可以被发现,但其公式却和神奇故事的公式完全不同。
在这个意义上,吕微说普罗普的“功能看似与内容保持了抽象的距离,实则直接贴近内容”,是有道理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普罗普认为“功能”与叙事时间不能脱离,另一方面是因为普罗普指出:如果情节是内容,那么情节的组合就不是内容而是形式,但“组合与情节不可分割,情节无法存在于组合之外,而组合也无法存在于情节之外。这样我们便用我们的材料证明了一个人所共知的真理,即形式和内容不可分割。” 正像“作为哲学家的经验论者”的普罗普在《神奇故事的结构研究与历史研究》一文的开头将精密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规律的相似性联系起来,而在文章结尾又点名了它们之间的“原则性特殊区别”一样,在这里,他同样是把经过“中介”(黑格尔语)而分开的东西(形式与内容、功能与时间、组合与情节)又合了起来——普罗普在跟我们玩辩证法的“魔方”呢! 实际上,按照普罗普的理解,我们可以说,功能既在又不在神奇故事中——说它不在,是因为在讲述者甚至“不会看”的学者眼里,它也许并不直接存在于这些神奇故事里;说它在,是因为它确实是普罗普这样的“训练有素”的学者从神奇故事中“看”出来的,是这些故事本身在普罗普的眼中和直观中自己呈现出来的东西。 联系上文对汤普森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汤普森对“母题”的发现和普罗普对“功能”的确认都借助了现象在直观里的重复显现,那么,我们从现象学角度来看,他们二者实际上都在不自觉地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类似于胡塞尔“本质直观”的方法,即在对民间叙事文本的直观(他们本人都认为这是一种经验观察)中,他们都使用了“自由想象的本质变更”,他们去除“变项”,保留了“常项”,而 “变项”在这里意味着在自由想象过程中出现的事实性之物,它是在本质变更过程中必须被忽略的东西,以便精神的目光能够集中到作为“常项”的本质之上。 在这个过程中,汤普森的“母题”概念或者说在他的索引中的“母题”已经是脱离“事实性之物”(“变项”)的一个“常项”,是民间故事的一个纯形式的“本质”,但他本人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而是仍然认为他的“母题”直接就存在于各种叙事之中,因而是有内容的东西;而普罗普的“功能”及其序列则明确地被他本人宣布为不是一种实体的或现实的存在,而是一种观念的存在(纯形式),但“作为哲学家的经验论者”的普罗普同时又宣布,“功能及其序列”的观念存在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还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变成现实(Wirklichkeit)的存在,换言之,“功能”的观念存在不是真实存在,它要真实存在,就必须进入叙事的时间,而这就意味着它必须与内容发生关联和纠缠才能成为真实的东西,才能起到它的作用,发挥出它的“功能”。因此,普罗普反对列维—斯特劳斯等人把他的功能研究指认为形式主义的说法,因为这是对他的真实想法的歪曲或者至少是片面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吕微的普罗普的功能与内容有关的说法。 关于普罗普的研究与胡塞尔的现象学描述方法的关系,是一个有趣而且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国外有学者把普罗普的功能理论与柏拉图的理念论联系在一起,也有俄罗斯学者指出普罗普在直观上基于一种理解现象学或领会的现象学(verstehende Ph?nomenologie)。 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有学者从现象学角度对普罗普的方法和理论做具体分析。限于本文的题旨、篇幅和本人目前的能力与时间,权且打住。 在一定意义上,吕微是在用汤普森和普罗普的研究作为例子及个案来阐述自己的理论主张,而不是为了解释汤普森和普罗普的研究本身——当然,他完全有权利这样做,因为一切理解都是重新理解,而且每一次理解都是不同的理解。虽然我现在对汤普森和普罗普的研究的理解或许与吕微的理解不太一样,而且,我将来的理解很可能又和我自己现在的理解不同,但我赞成吕微说的“想当年,汤普森为了对世界各国的民间故事进行比较研究,于无意之间发明了这种主位的主观性即主体间的客观性的研究方法,如今我们意识到,这也许正可以帮助我们找到一条接近他者、走进他者的道路,尽管不是唯一的道路,但一定是诸多道路中的一条。”在此,我还想加上普罗普,因为他的思想未必就不能在我们当代民间文学或民俗学研究如何处理研究伦理的问题上给我们以启发。当吕微说“汤普森所描述的主位的主观性是一种以主位的主体间的一致同意和约定,即‘大家都可以重复使用这些母题’为前提条件”的时,普罗普早就说了,“对我来说确定民众以怎样的顺序来排列功能是十分重要的”,而且,不仅民众,任何人根据他的模式“还可以自己按民间故事的规律编出无数个故事来”。归根结底,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本质直观”的方法“看到”民间叙事或神奇故事的“本质”。 随便要指出,吕微说:“普罗普的关于功能顺序的理论,不属于纯粹的形式逻辑,而属于康德意义上的先验逻辑,也就是与内容相关的逻辑。”实际上,在我看来,康德的先验逻辑涉及的是先验内容而非经验内容,而普罗普的功能顺序理论既然涉及内容,那也是经验的内容。二者是有区别的。 由于吕微文章里讨论的问题比较多,我在此只能集中在上面提出的两个问题上略加分析。但无论如何,吕微的大作一方面比照出我读书的不求甚解,另一方面也坚定了我的一个信念:即我们的民间文学或民俗学是有经典的,这些经典究竟是什么,它们如何能够成为我们今天思考问题的思想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够从它们之中读出什么,而我们能够读出什么又取决于我们是否拥有“老年歌德”式的眼睛。 四、尾声 有人在“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上说“被人讨论是幸福的”,我想补充的是:“被人误解是很难受的”——我不知道这次带给吕微的是幸福还是难受,反正我要感谢吕微把我带到了这些重要问题的“曲径通幽处”,虽然对于我来说,未必会有那个“豁然开朗时”。 既然吕微这次自编自演了这出“童话剧”,我们总不能眼看它成为一个独角戏,让鲁迅当年“两间余一卒,荷戟独彷徨”(鲁迅:《集外集?题?彷徨?》)的凄惶再度降临到他的头上。为此,尽管有许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我还是以糊涂的“搅局者”身份登场了,虽然我知道自己的吆喝可能是瞎起哄,但总可以让吕微不至于感到太寂寞吧。 2006年11月23日初稿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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